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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請教會計我司是私立安養機構,收費是開立收據,每兩個月繳交印花稅,請教會計師所謂執行業務申報作業,就只需兩個月印花稅申報一次,做收入,次年五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收入減費用等於淨利率)再分配盈餘給各股東報稅如此而已嗎?而不需徼公司行號開立發票每兩個月要做進銷稅的問題,我司費用只需每月做帳,年底彙整申報即可,不知我的我的想法及程序是對的嗎?謝謝您的回覆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損失之認列,除「真實」為基本要求外,還須具備營業上之合理及必要,而所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損害之性質係直接或間接指向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者,才可以認列。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億6千萬餘元,其中含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計3億5千萬餘元,經核認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損失之發生,係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才能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為損失。甲公司列報前經營階層挪用資金而未償還之呆帳損失,既肇因於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該債權非屬甲公司直接或間接為獲取經營事業收入,從事循環性經營事業活動環節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所生損失不具備營業上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在稅務上自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請營業人儘速因應規劃辦理。該所說明,財政部鑒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應屬簡便。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予以訂定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時點,惟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第14項規定,定明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相關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所呼籲,為避免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後,產生企業營運上困擾,建議是類營業人提前因應,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並進行電子發票開立系統檢測,俾利電子發票開立相關作業及時順利運作。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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