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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說明,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取得保險標的之保險利益,故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歸屬要保人所有。民眾如果向保險人申請要保人或滿期金受益人變更,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所提醒,民眾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後如變更要保人或滿期金受益人為他人時,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倘該保單價值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民眾如有贈與稅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自109年5月1日展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公告展延申報期間至6月30日,請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支出比例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彙整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疏漏樣態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一、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或盈餘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依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數,再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計算上開不足支應金額時,有關「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得扣除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二、資本支出重複認列:機關團體購置建物、設備等固定資產,在購置當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該資產不得再分年提列折舊列報為各年度之支出,以免造成同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三、盈虧互抵未符合要件: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亦即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屬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於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無該虧損扣除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為免外出時人潮聚集,增加新冠肺炎感染風險,使用網路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安全、方便又防疫。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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