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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乃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25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原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560,000元,嗣後經查核剔除該筆薪資費用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故甲公司因虛報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為虧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2,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7%),按規定倍數裁處罰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本公司薪資為每月10日發放,而業務獎金是隔月10日發放,並薪資與業務獎金是分兩張匯款單匯款。每月的業務獎金都有先扣5% 所得稅。 問題: 1.業務獎金算是固定薪資嗎? 有賣房子當月才有業務獎金,隔月發薪。 2.是否要與薪資一起計算扣除所得稅5% ?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已知道薪資須超過86001元,才需扣所得稅,但因薪資未達所以沒有扣繳,只扣繳業務獎金,不解是否要連著薪資一起計算?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鑑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嚴峻,目前國內仍有新增確診病例,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本年6月30日。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財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第1批退稅案件之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提前退稅期程及條件仍維持不變。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提前退稅等稅務協助,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危機。 資料來源:財政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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