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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又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尚可在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在繳納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倘因稅額較龐大或繼承人間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至多以2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遺有存款1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2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1月25日,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2月14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款,遂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及分18期繳納。案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25日,又審酌應納稅額720萬元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並准予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10年3月26日)至每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先報廢舊車,再訂購新車,車廠因受疫情或原物料短缺影響延遲交車,致新車掛牌日距報廢日逾6個月,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汽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汰舊(報廢或出口)及換新(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應在6個月內完成的規定,無法減徵退還貨物稅。該局說明,前述報廢日是以舊車車體回收日或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的最後完成日認定,新車領牌日應在舊車報廢日(或出口日)的「前、後6個月內」。舉例來說,舊車的車體回收日為111年5月3日,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為111年5月5日,則其報廢完成日為111年5月5日,所購新車應於110年11月5日至111年11月5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近來該局時常接獲民眾反映新車未完成領牌即將舊車報廢,致新車領牌時已超過上述6個月期限,為避免上開情形,該局提醒得先購買新車完成領牌登記後,再於6個月內完成報廢或出口舊車(即先買新、後汰舊)方式,以免新車延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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